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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规范性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6-18浏览次数: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做好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水平,根据学校2024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现将做好学校规范性制度“废改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规范性制度“废改立”工作,是学校落实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阻碍学校发展的制度障碍,逐步建立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使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结构更清晰、作用更强大、数量更合理、效能更持久,全面提升依法治校能力和水平。

二、制度修订对象和范围

学校现行的、正式行文并印发的所有规章制度文件(详见附件)。

1.规范性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规则”“规程”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制度、要求而提出具体的举措,可称“意见”“决定”。属暂时使用的,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2.“废”是指对于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内容陈旧、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有规范性制度要废止执行;“改”是指对于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以及现行依据有所调整的规章制度,要依据党的二十大以来的新形势新思想新要求进行修订;“立”是指对于现实工作需要而尚未建立的规章制度,要进行科学论证,限期制定。

3.原则上党的十九大(2018年1月1日)以前规范性制度全部调整更新。

三、工作时间及任务安排

(一)全面梳理阶段(6月17日—6月23日)。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学校现有规范性制度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汇总形成现行规范性制度目录,并按规范性制度起草责任分发到职能部门。

(二)逐项排查阶段(6月24日—6月30日)。相关规范性制度起草部门,对目录中各项内容,按照“规范性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剔除目录中的非规范性制度,形成新的部门规范性制度目录。

(三)处理意见阶段(7月1日—7月7日)。对形成的本部门规范性制度目录中各项制度进行严格内容审核,并提出以下五种意见:

1.审核认为管理制度保留且继续使用的,确认为“保留”意见;

2.审核认为管理制度陈旧,操作性不强,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已无使用价值的,提出“废止”意见;

3.审核认为管理制度仍有使用价值,虽与上级文件精神、与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十分相符,但通过修改、补充、完善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认为几个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合并为一个更为宏观的制度,提出“合并”意见;

5.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提出“新建”制度的建议,并列出拟建制度目录。

上述内容填写入《济宁学院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单位处理意见汇总表》(附件),纸质版送办公楼A408,电子版发送到jnxydyz@163.com邮箱。

(四)结果汇总阶段(7月8日—9月30日)。发展规划处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学校集中废止一批管理制度。相关规范性制度起草部门,对于需要修改完善的制度、新建立的制度做好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五)编印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新一轮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编印《济宁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部门主要领导要直接过问,亲自把关,安排部门熟悉制度制定工作的同志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

(二)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党的二十大以来的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解释、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本部门制订或牵头制订的现行的、正式行文并印发的学校规范性制度,认真开展规范性制度的废、改、立工作。

(三)相关制度新建、修订或合并时,各牵头部门要科学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报送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定并印发实施,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联系电话:3196012。

附件:济宁学院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单位处理意见汇总表

                                     发展规划处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