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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5-29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证济宁学院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济宁学院,英文译名为Jining University(简称JNU)。学院校址位于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
学校性质: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层次:本科。
第三条 济宁学院的办学定位:立足济宁,面向山东,辐射周边地区,发挥已有的优势和特色,在继续办好教师教育的同时,适度发展非教师教育,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基础教育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教学型多科性普通本科学校。
第四条 济宁学院实行山东省和济宁市双重领导,以济宁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济宁学院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学生为本,质量立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走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名校之路,加强内涵建设,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办学规模
第七条 根据人才需求和办学条件,学院近期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并举,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办学规模由目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6000人以上,逐步达到2010年全日制普通在校生8500人、2015年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0000人。
第四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八条 根据山东省和济宁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完善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以人文学科、理学为主要学科。
第九条 发挥已有学科优势,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利用孔孟之乡经济文化优势,提升人文学科,拓展管理和社会学科,强化基础性学科,积极发展应用性学科,努力培育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的教育形式: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高职高专教育。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应当符合相应的学历标准。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5年。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办学模式。成人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两个层次,办学形式为函授、夜大学和现代远程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包括师训、干训、技术培训等。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聘任和解、缓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内部其他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院工会是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学院教学科研方案、科研立项、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审学院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定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各教学系(部)党总支、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条例、章程和政策、规定,履行领导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教职工岗位、编制,科学设置学院内部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逐步提高生员比、生师比。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省、市共建,以济宁市财政拨款为主的投资体制,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产属国家所有,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房产、设备、藏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财务预、决算,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是济宁学院的举办者,其权利和义务是:
() 加强对学院的领导,按照党的干部任用原则和有关规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 监督、检查学院的工作,定期听取学院的工作汇报,确保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审查、批准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核年度招生计划;
() 保证对学院的经费投入(含教育经费、建设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保证学院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使学院发展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依法保证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本科学校办学要求,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 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
()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义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
() 接受山东省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章程制定、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由院党委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济宁学院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