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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3-04-16浏览次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
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统计是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准确、及时、可靠、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分析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保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国统字〔2013〕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2〕125号)有关要求,我部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核查长效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核查工作。现将2013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构建“国家抽查、重点核查为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查为基础”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明确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1.教育部。分析基础教育分县、中等职业教育分校、高等教育分校数据年度变动情况,筛选确定需重点核查的地区和学校,形成《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筛查分析报告》(见附件),并下发给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专家到有关省份进行抽查。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我部下发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筛查分析报告》,对本地区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同时需对本地区数据进行详细筛查,基础教育筛查到校,对疑似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的地区和学校,组织专人赴实地进行检查,通过查验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等核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各级各类学校10%的抽样比例,完成抽查工作;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成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形成核查工作报告上报教育部。

  3.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应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主动开展本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自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归档、审核、签署、交接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工作计划

  1.4月20日-6月30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报送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报告;

  2.5月10日-8月30日,教育部组建数据质量核查专家组对有关省份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工作纪律,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1.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科学统筹,加大统计执法宣传力度,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

  2.讲究方法,务求实效。全面掌握教发函〔2012〕125号文件有关核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严格区分统计误差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区别,从严执行抽查比例,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3.严肃纪律,健全机制。严格执行“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禁止在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建设中弄虚作假;确保学校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杜绝修改、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现象的发生;建立“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统计台帐,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统计数据诚信档案记录制度。

  4.加大力度,违法必究。加大统计核查力度,将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行为作为核查重点;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督办、限期整改等措施;经查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人:郝钢,刘洋

  电 话:010-66092017,010-66097591

  邮 箱:tjc@moe.edu.cn

  附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筛查分析报告(各地分送)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